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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法院:否

发表时间: 2019-05-08 11:32:05

来源: 一品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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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会展、文化产品走进大众视野。相关策展主体也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设计商标、申请商标时,要“眼观六路”,避免申请商标陷入直接描述其服务内容等特点之情形,更好地以商标助力产业发展。

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会展、文化产品走进大众视野。相关策展主体也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设计商标、申请商标时,要“眼观六路”,避免申请商标陷入直接描述其服务内容等特点之情形,更好地以商标助力产业发展。

会展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法院: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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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法院:否

  S公司想将“猫主题国际艺术设计周及图”注册为商标。

  商标局和商评委均以“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由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S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S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定】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该项规定是指,商标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的情形。禁止该类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因为这些标志被有关行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经常用来描述其商品或服务,为行业公用,不宜被一家独占使用,同时,上述标志也难以将商品或服务来源区别开来,缺乏商标的本质特征。

  本案中的诉争商标由中文“猫主题国际艺术设计周”及其对应英文“INTERNATIONAL CAT ART&DESIGN WEEK”和图形构成,主要识别部分为“猫主题国际艺术设计周”。诉争商标中文“猫主题国际艺术设计周”指定使用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直接描述了上述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无法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法官讲法

  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会展、文化产品走进大众视野。相关策展主体也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设计商标、申请商标时,要“眼观六路”,避免申请商标陷入直接描述其服务内容等特点之情形,更好地以商标助力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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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会展、文化产品走进大众视野。相关策展主体也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设计商标、申请商标时,要“眼观六路”,避免申请商标陷入直接描述其服务内容等特点之情形,更好地以商标助力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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