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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二”商标被擅用,太二公司起诉索赔!

发表时间: 2019-05-17 08:00:00

来源: 海淀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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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对方未经授权许可使用“太二”商标,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广西桂太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南宁市金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销毁、拆除带有“太二”相同或相近字样的宣传资料、广告招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因认为对方未经授权许可使用“太二”商标,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广西桂太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南宁市金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销毁、拆除带有“太二”相同或相近字样的宣传资料、广告招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广州太二公司诉称,广州九毛九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向商标局提出“太二”商标注册申请,经核准,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后经商标转让,广州太二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食物雕刻;餐厅等服务上。2015年7月,首家“太二”餐馆开业,至今在全国拥有近七十家门店。原告公司市场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广西桂太二餐饮公司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经营的餐饮领域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通过直营、招商加盟开设店铺多达十余家,并在北京三快公司运营的“美团网”进行销售。2019年1月16日,原告代理人在位于桂林市穿山东路南宁金沃餐饮公司桂林分公司经营的桂太二老坛酸菜鱼(高新万达店)进行了消费,公证处工作人员进入了解情况、查看、拍照,经查门头、店招、室内装潢、室内用品以及对外宣传等过程中均突出使用“太二”等相关字样。

  原告广州太二公司认为,南宁金沃餐饮公司桂林分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原告在餐饮等领域具有知名度,广西桂太二餐饮公司、南宁金沃餐饮公司桂林分公司、南宁金沃餐饮公司、北京三快公司擅自使用“太二”等相关标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系由原告提供,挤占原告的商业市场,并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其侵权行为具有非常高的主观恶性,同时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性,给原告带来了非常巨大的经济损失。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太二”商标被擅用,太二公司起诉索赔!
因认为对方未经授权许可使用“太二”商标,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广西桂太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南宁市金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销毁、拆除带有“太二”相同或相近字样的宣传资料、广告招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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