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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的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的规定

发表时间: 2016-10-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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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的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的规定 
由中国法院审理的与专利纠纷有关的案件共有下列九类: 
  一、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二、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三、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四、关于实施强制许可费的纠纷案件; 
  五、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的费用的纠纷案件; 
  六、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 
  七、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八、关于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案件; 
  九、关于专利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有关上述九类案件的管辖如下: 
  一、上列收案范围中一至四类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内的上列收案范围中五至八类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三、上列收案范围中第九类案件,由各地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相应的中级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另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专利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因此,一旦发生专利侵权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侵权产品制造地的法院,也可以选择侵权产品销售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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