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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表时间: 2006-08-28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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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者应该在市场交易中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的下列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文禁止的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们是: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包括服务商标); 
  二、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或服务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或服务;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四、在商品或服务上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仿造产地,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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