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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有署名权、财产权和报酬权

发表时间: 2006-06-3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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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是对发明而言,设计人是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发明人有如下权利: 
    (1)署名权

    无论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法律都保障其身份权,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例如:某厂职工姚某,参加了"两用放映机转换装置"的设计,在其调离该厂后该厂申请了专利,未写明姚某是发明人之一,姚某提出追加其为共同发明人的要求,得到专利局的批准。

    (2)财产权和报酬权

    非职务发明(即个人发明)的发明人,对发明创造拥有所有权;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因其创造性劳动,有从单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如"美的"公司发明人邓明义因其发明"多折式蒸发器"等十多项专利,实施效益显著而获得1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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