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6-01-2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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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专利申请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专利局应该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这一程序就是专利权的撤销程序。撤销程序保证了专利局能在公告授权后及时修正自己作出的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决定。
撤销程序是一种在内容、时限、程序和效力上有严格规定的申诉行为,它有如下特点:
(1) 要求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可以是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公民或法人;
(2) 要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是专利局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决定不符合专利法中的有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已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规定;
(3) 要求撤销专利权的时间只限于专利局做出授权公告的6个月内;
(4) 受理撤销专利权请求的部门是专利局内作出原授权决定的具体审查部门;
(5) 专利局审查部门受理撤销专利权请求后,应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专利权、部分撤销专利权、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撤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6) 专利权人或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通知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7) 被撤销的专利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