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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备案无效吗

发表时间: 2006-11-03 07:00:00

来源: 法治快报

浏览:

龚律师: 

今年2月,我厂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公司允许我厂使用其注册商标3年,我厂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由于合同未约定须报商标局备案,因此没有办理这项手续。现合同履行快1年了,该公司突然以没有按商标法规定报商标局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请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备案就无效吗? 

读者 钱为会 

钱为会读者: 

我国《商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因此当事人就商标使用许可达成协议后,应按规定报送商标局备案,便于商标纠纷的查处和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你厂与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因未约定必须以备案为有效要件,故某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合同无效。如该公司不履行合同,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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