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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怎样才能算“情节严重”

发表时间: 2006-11-14 08:00:00

来源: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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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不法机构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不知刑法上规定的“情节严重”是什么标准?如何判定? 


答: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适当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为相关《刑法》条文的具体适用进一步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 

  我国《刑法》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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