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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该怎么办﹖

发表时间: 2006-09-2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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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发生商标权被侵害,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过程中,碰到被查处对象以被查处的侵权商品外包装(内含与他人公告在先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致使此类商标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处理,使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对于这种情况,商标局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二、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后是否能使用合伙企业的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和相关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注册商标是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使用,不得由其中的一个合伙人使用,更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其他企业共同使用,否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这种情况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往往不是很重视,其实在退伙后双方应办理相应的商标使用手续。如何认定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商标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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