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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驳回了德国风力发电企业的商标申诉

发表时间: 2018-11-21 15:09:33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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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欧盟法院(CJEU)驳回了德国风力发电企业爱纳康(Enercon)所提交的商标申诉。


近日,欧盟法院(CJEU)驳回了德国风力发电企业爱纳康(Enercon)所提交的商标申诉。

该案件可追溯至2001年,当时爱纳康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为一个顶部是灰色、底部是渐进绿色的颜色标志提交了商标申请。

2003年,该标志最终完成注册,其注册类别为第7类“风能转换器及其部件”。

然而,在2009年3月,西班牙可再生能源公司Gamesa Eólica(西门子的子公司)提出了该商标无效的请求。

2010年9月,EUIPO的商标撤销部门认为该颜色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并因此而宣布其无效。

在爱纳康对该裁决提起上诉之后,EUIPO第一上诉委员会撤销了上述部门的裁决。

Gamesa Eólica随后在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3年,普通法院驳回了第一上诉委员会的裁决,称该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实际上是对争议商标的种类和特性的错误认知。

普通法院表示,该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实际上并不是颜色商标,而是由颜色构成的图形商标,这是一种错误的评估。

随后,该案件被转交至EUIPO第二上诉委员会进行审理。该委员会称争议商标不符合图形商标的条件,因而不可作为图形商标。

爱纳康就该裁决向普通法院提起了上诉。2017年,该法院表示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并称爱纳康的申诉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此后,爱纳康向CJEU提起上诉,称其将标志选为“颜色商标”并不是根据法律的要求规定来选择的,而是基于便于EUIPO管理(administrative convenience)的原则来选择的。该公司还补充道,争议商标的注册证书上明确显示其并非颜色商标,而是一种含有图形元素的商标。

爱纳康还指责欧盟普通法院将争议商标定义为“不含图形元素的颜色商标”。

欧盟法院在其裁决中表示,普通法院有权认为应根据商标的种类对该商标的显著性特征进行评估。

此外,爱纳康还辩解道,普通法院还犯了另一个错误,导致其作出争议商标是一个颜色商标的错误裁决。那就是,该法院并没有考虑到争议商标被注册为图形商标的证据。

而普通法院作出回应,称其对证据重新进行评估一事实际上并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之内。

欧盟法院在裁决中也表示,对一件商标的种类进行重新划分并不在EUIPO或普通法院的职责范围内。

因此,欧盟法院驳回了爱纳康的申诉请求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关的费用。


欧盟法院驳回了德国风力发电企业的商标申诉
近日,欧盟法院(CJEU)驳回了德国风力发电企业爱纳康(Enercon)所提交的商标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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