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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烤肉”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发表时间: 2018-12-20 08:52:17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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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宣判了一起涉及“百度烤肉”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亿百度公司)等四被告在相关网站、店面招牌、菜单及经营场所内装潢上使用“百度烤肉”文字标识,并突出使用“百度”二字的行为,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万元。

 本报讯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宣判了一起涉及“百度烤肉”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亿百度公司)等四被告在相关网站、店面招牌、菜单及经营场所内装潢上使用“百度烤肉”文字标识,并突出使用“百度”二字的行为,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万元。

  原告百度公司诉称,其在第42类商标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百度”“百度一下,你就知道”“baidu”“百度及图”等一系列商标。近年来,百度公司发现亿百度公司在国内多个城市开设了“百度烤肉店”,并在网站上大量使用含有“百度”标识的内容,为此,百度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8万余元等。

  针对百度公司的起诉,亿百度公司辩称,其于2010年获得“亿百度”商标专用权,利用该商标制作牌匾,并进行宣传,属于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等。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百度”二字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长期、持续的宣传和使用,“百度”积累了很高的知名度,各被告作为商事主体,不可能不知悉“百度”的知名度,其在主观上具有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消费者看到“百度烤肉”等字眼时,容易将被告的餐饮服务与百度公司建立直接联系,减弱“百度”商标的显著性,侵犯了原告商标的合法权益。

  此外,深圳中院还认为,各被告在企业名称中直接使用“百度”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借助了“百度”作为原告注册商标多年累积的声誉,造成了市场的混淆和误认,为自己不当攫取了应属于原告的商机和利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深圳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百度烤肉”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宣判了一起涉及“百度烤肉”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亿百度公司)等四被告在相关网站、店面招牌、菜单及经营场所内装潢上使用“百度烤肉”文字标识,并突出使用“百度”二字的行为,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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