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6-10-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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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一、分案申请的情况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审查员一般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但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审查。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二、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1)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权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即办理登记手续期限内,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2)申请人收到原申请驳回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3)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4)再次分案申请递交日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5)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三、分案申请的要求 (1)请求书 a.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型; b.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 c.原申请为国内申请的,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 d.原申请为国际申请的,正确填写进入国家阶段时专利局给予的申请号,并在其后的括号内注明原申请的国际申请号; e.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同的,应提交申请人变更材料; f.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2)权利要求书 分案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 (3)说明书 a.说明书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b.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驳回该分案申请。 (4)提交的文件 a.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 b.要求优先权的,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c.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提交指明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 d.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本的副本。 (5)外观设计 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四、分案申请的费用 (1)分案申请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 (2)申请人自分案申请提交日起两个月内缴费; (3)申请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 五、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 (1)分案申请改变原申请的类型; (2)原申请已被授权且办理完登记手续; (3)原申请已驳回; (4)原申请已撤回; (5)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专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