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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

发表时间: 2016-10-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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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署名权和标识权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3、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4、专利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二、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1、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
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3、专利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
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4、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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