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6-10-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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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请求程序 (1) 请求人的资格 a. 专利权人 b. 部分专利权人 c. 利害关系人 (2) 请求的条件 a.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公告后; b. 提交专利权利报告请求书 (3) 缴纳请求费 (4)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2个月内作出专 利权评价报告。 (5)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发给请求人。 二、 报告内容 (1) 专利权评价报告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标准表格,作出后由审查员和审核员共同签章,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评价报告专用章”; (2) 审查员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阐述评价意见,并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给出明确结论; (3) 不能对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使用 (1) 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 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四、 视为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况 (1) 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